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重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九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吳燦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重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九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吳燦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