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1號上訴人即被告元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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