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 吳書賢 法定代理人 吳宗益 被告 黃祈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吳書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提起本件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吳書賢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即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而欠缺訴訟能力,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權利義務應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如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時,則由監護人為之,然原告起訴時未載明法定代理人以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即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本院認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因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又原告吳書賢於訴訟繫屬後之107年10月22日後即已成年,參酌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628號裁判,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限不消滅,原告應聲明承受訴訟。是亦可由原告吳書賢本人於成年後5日內具狀陳明聲明承受本件訴訟,並檢具繕本至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