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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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柏宏被告趙偉逸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柏宏因被告趙偉逸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諭知以20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即另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5號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