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原告 黃儀庭 被告 許正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許正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
告黃儀庭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不受理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具狀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件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法官陳錦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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