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厲馥華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朱瑞陽 律師
蔡文玲 律師 廖秀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郭吉助 律師 王政凱 律師被告 陳清治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534號、110年度易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清治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34號、110年度易字第253號判決諭知無罪,且原告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此部分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法官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雅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