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216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陳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14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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