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聖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前科部分應補充「張聖琮前於民國97年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交簡字第26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98年3月25日執行完畢。」;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某KTV內內飲用酒類」應更正為「某KTV內飲用酒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聖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如上所載之論罪科刑且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機車上路,本已屬不該,雖犯後坦承犯行,惟其於97年間,曾2次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有前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竟不知悔改警惕,此次再犯,足見其無視於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非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造成之危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695號被告張聖琮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4巷1號
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聖琮明知飲用酒類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政府長期宣導之交通政策,藉以維護所有參與道路交通活動者之安全,竟於民國99年12月11日晚上10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改制前高雄縣岡山鎮)某KTV內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離去,嗣於翌日凌晨1時3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岡山區○○○路與維新東街路口處時,為警方攔檢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聖琮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附卷可資佐證。又被告經警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6毫克,高出法律所容許每公升0.25毫克甚多,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單1紙在卷足佐。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條款,係屬抽象危險犯之規定,此種抽象危險係伴隨飲酒過量之行為而當然成立。換言之,只需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其是否果真肇事,均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之成立;又上開條文所稱「不能安全駕駛」者,依法務部於88年5月10日,召集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研議,並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作成一普遍參考數值如下: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百分比以上者,因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故可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參法務部88、5、18法88檢字第1669號函)。今被告經檢測結果,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6毫克,揆諸上開說明,其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10倍以上,顯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檢察官謝長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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