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救暨選任訴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85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97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其他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以為釋明,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自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