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76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本件原告與被告 蕭武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呂維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1年8月17日去世)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聲明其等承受訴訟。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聲明其等承受訴訟,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