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31號聲請人 陳光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光富為被繼承人陳○○之胞弟,因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為請領被繼承人之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金,需被繼承人之配偶張○○之入出境紀錄,就本院00年度○字第0000號離婚事件有閱卷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弟,被繼承人之優先順序繼承人為其配偶及父親,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亦非本院00年度婚字第0000號離婚事件之當事人等情,有戶籍資料、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各1份附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