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原告 江柏叡 被告 黃正豐 上列被告黃正豐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嗣改分112年度簡字第16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對被告 莊仲宇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莊仲宇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俟該部分審理終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佩穎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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