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75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之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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