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610號債權人 韓家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品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年息20%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