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2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邱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本金本金①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玖元②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③新臺幣叁仟肆佰壹拾壹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二②十三點七五③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