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555號債權人 陳佑岳 債務人三環石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周金陵人
一、㈠債務人 周金凌 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⑵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三環石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壹佰零
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⑵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⑶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⑷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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