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 地方 法院108年選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選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振興選任辯護人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被告黃 秀蓉 選任辯護人 林錦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字第383號、108年度選偵字第25號、108年度選偵字第38號、108年度選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振興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陸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
黃秀 蓉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褫奪公權肆年。
犯罪事實
一、許振興為求嘉義縣第18屆鄉鎮市長選舉嘉義縣義竹鄉鄉長登記第2號之候選人 黃阿 家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村○道路上,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與 徐玉川 (經檢察官處分緩起訴確定),以1票1000元之代價,用以賄賂徐玉川,並囑咐徐玉川轉交與其戶內其他具有上揭選舉投票權之家屬1名(即 徐康 分),共計2票,約使徐玉川及 徐康分 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 阿家 ,徐玉川當場收受2000元並允諾之,然徐玉川事後並未將行賄之意思轉知徐康分,亦未將其餘1000元賄款交付與徐康分。
(二)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至 黃博仁 (經檢察官處分緩起訴確定)位在嘉義縣義竹鄉頭竹圍95號之住處,交付1000元之代價與黃博仁以賄賂之,並約使黃博仁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 黃阿家 ,黃博仁當場收受1000元並允諾之。
(三)於同日晚上6時許,至 郭永富 (經檢察官處分緩起訴確定)位在嘉義縣義竹鄉頭竹圍118號之1之住處,交付1000元之代價與郭永富以賄賂之,並約使郭永富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郭永富當場收受1000元並允諾之。
(四)與 黃秀蓉 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許振興於同日下午某時,至黃秀蓉位在嘉義縣義竹頭竹圍190號的住所門口,交付3000元與黃秀蓉,並用手比張黃 秋菊 (經檢察官處分緩起訴確定)位在嘉義縣義竹鄉頭竹圍191號之住所,暗示黃秀蓉以1票1000元為代價,交付此3000元與張 黃秋菊 及其戶內其他具有上揭選舉投票權之家屬2名(即 張玉 、 張雅燕 ),約使 張黃秋菊 及其他2名家屬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黃秀蓉之後撥打電話通知張黃秋菊,張黃秋菊便於同日晚上6時30分許,至黃秀蓉之上開住所內,黃秀蓉隨即交付上開3000元與張黃秋菊,用以賄賂張黃秋菊,並囑咐張黃秋菊轉交與其上開家屬2名,共計3票,約使張黃秋菊及其上開2名家屬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張黃秋菊當場收受3000元並允諾之,然張黃秋菊事後並未將行賄之意思轉知其上開2名家屬,亦未將其餘2000元賄款交付與其上開2名家屬。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調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許振興之辯護人雖主張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黃秀蓉於偵訊時之陳述,係其等遭警方脅迫詢問後所延續之陳述,證人黃秀蓉尚有被警方誘導、疲勞詢問之情形,各該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並舉出案外人 林錠 、 黃周玉 在警方詢問時,也曾被警方脅迫作為佐證等語。惟被告黃秀蓉於警詢時之陳述,經本院勘驗如附件所載,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1至138頁),警方詢問被告黃秀蓉時,雖曾以肯、否定回答式之問題加以詢問,但乃警方考量被告黃秀蓉年紀已高,又不曾就學而不識字,故以具體問題逐一向其確認,難認警方有何誘導詢問之意圖。另警方於詢問被告黃秀蓉時,雖曾說「妳可能沒辦法回去了」(見本院卷第129頁),但被告黃秀蓉隨即回稱「沒辦法回去,要捉去關,要捉去幹什麼知道嗎?管她的。」顯見被告黃秀蓉未因警方之上開言語而心生畏懼,故而被告黃秀蓉之後所述內容,與警方之上開言語間不具有因果關係,其證述內容無需排除(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證人黃博仁於審理時已明白表示「警方詢問我時不曾威脅、逼迫、欺騙我,所有的情節都是我自願說出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51頁),顯無遭警方脅迫詢問之情形。又檢察官仍係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偵查之實務運作,檢察官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而本案為檢察官指揮警方偵辦,有卷內警方報告書在卷可佐(選偵字第383號第4頁、選偵字第39號第5頁、選偵字第38號第5頁),從而檢察官斷無可能指示警方進行不正詢問,且本案之查獲過程,有人數眾多之司法警察同時協辦,本案所有協辦之司法警察均對受詢問者施以不正詢問之可能性微乎其微(見下述);另所謂「疲勞」者,係指不予被告正常之休息,長時間不間斷的予以訊問,使之體力不濟、不支之意(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17號判決意旨),警方於107年12月4日上午10時27分許至同日下午3時40分許之詢問被告黃秀蓉過程中,曾於上午10時43分許至下午2時58分許讓被告黃秀蓉休息用餐,有調查筆錄在卷可證(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至4頁),又依被告黃秀蓉於偵查中之陳述內容(詳附件),亦無體力不濟、不支之情形,故無疲勞詢問之情事。警方詢問各證人時,既無誘導、脅迫、疲勞詢問之情事,則無非任意性證言是否延續效力至偵查中之問題。所以辯護人之上開主張,為無理由。
二、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黃秀蓉於警詢時之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供述之傳聞證據,但其等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詳下述),而其等先前之陳述,警方在筆錄上已對陳述人為有利及不利事項之記載;警方又是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內進行詢問,且於詢問過程中無違法取供之情狀(詳上述),各證人又是在無預警、無串供之可能性下接受詢問(詳下述),依其等當時之陳述情狀、環境、條件,客觀上已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復能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而有必要性,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列傳聞例外之規定,自得引為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一(四)關於被告黃秀蓉自己之犯行,業據被告黃秀蓉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黃秋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其2人為對向犯,供述內容自可相互補強,此外並有張黃秋菊之全戶資料查詢結果、嘉義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嘉縣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影本(見本院第258、270、278頁)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黃秀蓉關於自己犯行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訊據被告許振興矢口否認有何行賄買票之犯行。辯稱:「我沒有為求黃阿家當選而向任何人買票行賄,我是遭人陷害的。」等語。惟查:
(一)被告許振興行賄買票之犯行,經下述證人證述明確:
1、證人徐玉川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許振興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村村○道路上遇到我時,向我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行賄我與我太太徐康分,要我及徐康分在這屆嘉義縣義竹鄉鄉長的選舉投給登記第2號的候選人黃阿家。」(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0至11頁、選偵字第25號卷第106頁)。
2、證人黃博仁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我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正在我嘉義縣義竹鄉頭竹圍95號住處門口和狗玩時,許振興看到就走進來以1000元行賄我,要我在這屆嘉義縣義竹鄉鄉長的選舉投給登記第2號的候選人黃阿家,我原本拒絕,並說不用給我錢我也是會投給黃阿家,但許振興堅持說一定要給我,之後許振興離開一會回來時,就給我1000元。」(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1頁、選偵字第25號卷第94頁)。
3、證人郭永富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於107年11月23日晚上6時許,我正在嘉義縣義竹鄉頭竹圍118號之1住處內吃飯,許振興進來後,我問許振興吃飯沒?許振興回說已吃飽,之後許振興便向我以1票1000元之代價行賄買票,要我在這屆嘉義縣義竹鄉鄉長的選舉投給登記第2號的候選人黃阿家,我本來拒絕,但又覺得我如果不收錢,許振興就會覺得我是支持國民黨的候選人,我會不好意思,所以就收下了。」(見警0000000000號卷第15頁、選偵字第25號卷第84頁)。
4、證人黃秀蓉關於被告許振興共同行賄買票之犯行部分,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如附件所示,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1至145頁)
(二)上開證人之證述,有下述證據足以補強:
1、本案查獲之經過,為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於107年12月4日持傳票前往各證人家中送達,並於同日分別進行詢問、訊問,而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黃秀蓉在無預警、無勾串之可能性下,竟能不約而同說出是「被告許振興」在「同一天」、在「相近時間(即下午至晚上6時許)」、為「同一候選人黃阿家」買票之事實,足見可信度極高。
2、又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黃秀蓉是分別由不同之司法警察進行詢問,有各調查筆錄在卷可查,如謂上開證人均是遭司法警察不正取供而為一致之陳述,則該數名司法警察需在展開詢問前,即有類似勤前會議之指示,一致決定要使各證人講出「被告許振興」在「同一天」、在「相近時間(即下午至晚上6時許)」、為「同一候選人黃阿家」買票之內容。但在調查犯罪實務上,警方承辦案件時,多為1人主辦,其餘之司法警察協辦,要以上開類似勤前會議之指示,要求多名司法警察(可能各自之立場亦不相同)均配合向各自詢問之證人進行不正取供,可能性微乎其微。
3、依附件之勘驗筆錄所示,司法警察於詢問被告黃秀蓉結束前,最後曾問被告黃秀蓉「妳不要最後騙我呢?」被告黃秀蓉緊接回答「不會啦!我不會騙你啦!我都活到這個歲數了!我…」。可知,倘被告黃秀蓉是經司法警察有意設計才說出不實之情節,則司法警察於被告黃秀蓉說出被告許振興有買票之內容後,應見獵心喜,不可能為了確認被告黃秀所說出之情節是否為自己內心真心話,而故意再問「妳不要最後騙我呢?」顯見司法警察並無有意設計之情形,被告黃秀蓉亦無說謊欺騙之情事。
4、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向檢察官坦承收賄,經檢察官處分命為一定負擔之緩起訴確定,有其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選偵第38號卷第45至49頁)。足知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是先承認收賄,亦即承認自己有犯罪,與實務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常見之指證他人投票行賄卻稱自己拒絕收受賄賂情形有別(此種情形不成立犯罪),足見其等證言為真實。
5、被告黃秀蓉於審理時自承:「我不認識字,所以不會去參與政治,也沒有幫過任何候選人助選。」等語(見本院卷第534頁),而本院有其他被告曾為黃阿家買票之4件另案,均經本院論罪處刑,此4件案件之不同被告為黃阿家買票之金額均為1票1000元,有本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9、15、38號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86至408頁),又被告黃秀蓉亦是以1票1000元之代價向證人張黃秋菊買票,顯然被告黃秀蓉知道本次買票之行情價格,而其既未曾參與政治,如無人授意,怎知行情價格?足證被告黃秀蓉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之內容方屬真實。
6、被告許振興於審理時陳述:「本屆義竹鄉鄉長選舉,只有黃阿家與尋求連任之顏蔡 淑惠 登記參選,2人競爭激烈,最後黃阿家好像贏不到10個票數。」等語(見本院卷第538、540頁),可見本屆義竹鄉鄉長選舉候選人雙方實力介於伯仲之間,勝負僅在咫尺之間,至為明確。而被告許振興與黃阿家之政治立場相同,經常同時進行選舉宣傳,業據證人郭永富、黃博仁於偵查中證述甚明(見選偵字第25號卷第84、94頁),顯然被告許振興有為黃阿家買票之動機。
(三)對被告許振興有利證據不採之理由:
1、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黃秀蓉皆於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被告許振興沒有行賄買票。但證人於審理時變更或否定先前之陳述,為實務上常見之狀況,不能僅因證人一旦改變陳述,即全然認為所有之陳述均不可信。又犯罪行為內容不一,各有其特殊性,此項特殊事實,僅參與犯罪之人所得體驗,即學說上所稱行為之秘密性,而行為人之所以任意自白犯罪,應考究其動機為何,以發現真實。就證人徐玉川、黃博仁而言,皆與被告許振興無恩怨,證人徐玉川、郭永富應不至於為陷害被告許振興而先故入己罪後,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謀求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之寬典。就證人黃秀蓉而言,其與被告許振興為共同正犯,而現行法律尚無供出共同正犯得以減刑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後段,需以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始有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證人黃秀蓉更無虛構事實之動機。足見上開證人自白之動機應是出於自責悔悟,從而其等於審理時所述,應是事後迴護被告許振興之詞,不足採信。另證人黃博仁雖於審理時稱自己與被告許振興有恩怨,其要陷害被告許振興使之落選,所以才在警詢及偵查中誣賴被告許振興有向自己買票(見本院卷第336、350頁),惟警方於107年12月4日詢問證人黃博仁時,選舉業已結束,證人黃博仁根本無從以誣陷之方式使被告許振興落選,且要使被告許振興不能當選,案情何必牽涉與自己無恩怨又不相識之黃阿家(見本院卷第352頁)?證人黃博仁於審理時之陳述,足見不實。
2、證人郭永富於警詢時稱被告許振興以4000元向自己及其他同戶3名具有投票權之家屬買票,卻於偵查中改稱被告許振興以1000元向自己買票,此點固有歧異。但證人郭永富就主要之情節、時間、地點之陳述並無矛盾。且被告許振興於審理時陳稱證人郭永富每天喝酒到醉(見本院卷第517頁),而警方詢問證人郭永富之時間為早上,檢察官訊問證人郭永富之時間則為晚上,經比較證人郭永富之調查筆錄及訊問筆錄,證人郭永富於偵查時曾詳細描述被告許振興行賄買票時之細節、對話、舉動,陳述之內容相當具體,可見證人郭永富於早上在警方詢問時尚處於宿醉之狀態,於傍晚清醒後才為真實之陳述,其上開歧異之處,並不違反常情。
三、綜上所述,被告許振興前揭所辯不足採憑。被告2人前揭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以1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祇侵害1個國家法益,應僅成立1投票行賄罪。而該罪之預備犯,僅止於該罪著手實行前之準備階段,嗣若進而實行行賄之行為,即為行賄所吸收,不另論罪。則以1行為同時妨害多數人之投票,對多數有投票權人行賄,尚且論以1罪,其以1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部分賄選,部分尚在預備賄選階段,舉重以明輕,尤僅能論以1罪。另選舉行賄罪之行求、期約、交付各行為,係屬階段行為,交付行為為最高階段,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行求、期約之低度行為,已為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如已交付即應依交付罪論處方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6年度台上字第459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2人所為行求、期約行為,係交付賄賂行為之階段行為,為交付賄賂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2人對部分證人交付賄賂,併委託其轉達行賄之意思及交付賄款與其家屬部分,依前揭見解,既係以1行為同時為交付賄賂及預備投票行求賄賂罪,自應僅論以投票交付賄賂罪。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被告許振興於時空密接下接續為之,且目的均在使黃阿家當選鄉長,應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交付賄賂罪。
二、就犯罪事實一(四)部分,被告2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餘部分不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
三、被告黃秀蓉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固屬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確有特殊之原因或背景,且經審酌一切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其犯罪足堪憫恕,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181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法院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查被告許振興所犯上開犯行,實已破壞選舉公正性,敗壞選舉之純正風氣,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之競爭,是依其犯罪情狀而言,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處,且其犯後未能坦認所為,當無情輕法重之憾。另被告黃秀蓉業已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更無情輕法重之情形,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不得使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選舉,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治安機關有鑑於此,每於選舉前利用各種傳播媒體積極宣導政府查賄之決心,呼籲候選人及選民共同摒除賄選,然被告2人竟置若罔聞,仍進行買票,不僅敗壞選風,更破壞選舉之公平及公正性,所為殊屬不該;其2人先前無犯罪之紀錄,有前案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84、385頁);被告許振興五專畢業、已婚、生有2名女兒、平日與配偶及父母同住;被告黃秀蓉不識字、已婚、生有3名子女、平日與配偶同住(見本院卷第541、542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就被告許振興部分具體求處有期徒刑7年(見本院卷第546頁),尚有過重,乃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黃秀蓉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述之如前,其因法治觀念薄弱,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參酌其非策畫犯罪之角色,僅是代為轉交賄款,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黃秀蓉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為使其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彌補上開犯行對選舉風氣所造成之損害,爰在斟酌被告黃秀蓉之經濟狀況及本案犯罪情節、所科刑度等情狀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25萬元。
七、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4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2人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為褫奪公權之宣告,經審酌其犯罪情節及對於民主所生之危害程度,爰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八、本案扣案之賄賂計7000元,為被告許振興自行出資,被告許振興對此7000元自當具有支配力,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於其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起訴意旨另以:「被告許振興為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嘉義縣第21屆鄉鎮市民代表嘉義縣義竹鄉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登記第4號的候選人,被告許振興行賄證人徐玉川;被告許振興及黃秀蓉行賄證人張黃秋菊時,曾分別要求證人徐玉川、張黃秋菊也要投票給被告許振興。」等語。然被告許振興參選上開選舉,為同額參選,無行賄買票之必要,且證人徐玉川、張黃秋菊歷次陳述均未提及投票之對象包含被告許振興,此部分應是起訴書誤載,但既已記載於起訴書,則屬起訴範圍而需審究,又此部分如可成罪,因與上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職權告發: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黃秀蓉於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之陳述,涉有刑法第168條偽證之罪嫌,爰依法向檢察官提出告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前段、第111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李志明、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
一、附錄法律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附件:警察:身分證拿出來好嗎?身分證?黃秀蓉:喔!警察:你的戶籍怎麼不是在那裡?你的怎麼在下寮?黃秀蓉:我的。嘿!對對對!在下寮對!我是戶口遷出去。
警察:遷出去哪裡?黃秀蓉:遷去池那裡,那裡魚池。我就是要繳農保,我遷出去。
01:12-07:46(無詢問內容)警察:張黃秋菊說11月23日下午6點,你去跟她買3票,1票1仟,替阿家買的。
07:56-08:48(無詢問內容)警察:你有讀到書嗎?都沒有,完全都沒有?黃秀蓉:沒,沒讀。
警察:國小也沒有?黃秀蓉:不認識字,沒,國小也都沒有,小時候七、八歲就都幫
我爸工作,也都沒有讀,也都沒讀國民小學。這個不認識字,怎麼幫人家做事。
警察:會簽自己的名字嗎?黃秀蓉:名字會啦!會寫啦!警察:會寫自己的名字。
黃秀蓉:對!會寫自己的名字。也沒讀過國民小學,上一輩的人很窮,也都沒在讀國小的,都沒有。
從早上就載我來,我老的就在那裡很緊張。
警察:啊!你就有啊!你就有跟人家買票,當然...黃秀蓉:沒啦!沒買票啦!沒啦!從頭都沒...警察:沒有?人家會說你有。
黃秀蓉:我怎知?她要講就給她去講,不然要怎麼辦?嘴人家的
,要講給她去講,你能怎麼辦?警察: 阿桑 ,現在跟你請教一些問題,你的名字叫黃秀蓉?黃秀蓉:嘿對!警察:你出生年月日,30年11月11日,你知道嗎?黃秀蓉:知道。
警察:你身分證統一編號是T0000000...黃秀蓉:我以前是搬下去屏東,我老的在做鐵牛,搬下去屏東,
才會寫那個...警察:T。
黃秀蓉:對。
警察:000000000啦!黃秀蓉:對。
警察:你教育程度,你說你沒讀書?黃秀蓉:沒,沒讀。
警察:經濟情況算可以?你現在職業算農還是要算什麼?還是
沒工作?黃秀蓉:現在喔?警察:嘿!黃秀蓉:我就幫我兒子去顧魚塭,去給他幫忙一下,沒幹什麼,
幫忙而已,沒幹什麼,沒啦!沒幹什麼,現在都吃飽遊樂而已啦!警察:你戶籍地址是義竹頭竹圍的下寮56之7?黃秀蓉:對。
警察:你現在住在頭竹圍190號?黃秀蓉:對。我就是又退保,要繳農保,因此戶籍才轉到那裡。
警察:你家裡的電話幾號,你知道嗎?黃秀蓉:0000000。
警察:0000000?黃秀蓉:對。我是記得我的電話。
警察:你有拿手機嗎?黃秀蓉:沒。不認識字拿手機要幹嘛!又不認識字啊!
11:59-17:22(無詢問內容)警察:阿桑,現在請教你一些問題。你涉嫌犯刑法妨害投票罪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叫做詹喬偉,檢察官傳喚你到本站,就是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你在民國107年12月4日,就是今日,現在10點27分到場開始接受詢問,受詢問時你可以行使以下的權利。第一,你可以保持沈默,沒必要違背自己的意思來回答。我們跟你問你可以保持沈默,沒必要違背你自己的意思來說。就是你知道才說,不知道不用胡亂講。第二,可以請律師。
若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還是原住民,還是其他的依照法律可以請求法律扶助,可以請求。你家裡沒有在領補助嗎?黃秀蓉:沒啦!我怎麼有補助。
警察:喔!這樣你不是。你也不是原住民?黃秀蓉:不是啦!警察:第三,可以要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樣你是否瞭解?黃秀蓉:喔好!警察:你不是低收入戶,你有需要請律師嗎?黃秀蓉:不用啦!我又沒有做什麼壞事,我請律師要做什麼?警察:沒需要啦喔!黃秀蓉:沒需要啦!我又不是在做什麼,我怎麼要請律師,我一個務農的人。
警察:問你經歷、現職、家庭狀況及健康情形,你說你都在務
農?黃秀蓉:對。務農,我在那邊種菜這樣而已,我也沒做什麼,也不曾出去,沒去人家裡,也沒有去哪裡。
警察:你說你都不用吃藥,你健康情形不錯啦喔!黃秀蓉:嗄!警察:你沒有什麼病?黃秀蓉:沒啦!就有時候晚上睡不著,昨天整晚睡不著,真的這樣子,沒有在吃藥,沒有。
警察:這樣跟你問,沒問題啦喔!黃秀蓉:沒!警察:你身體可以承受的住?黃秀蓉:不會啦!沒什麼事情,這就沒什麼事情,還牽扯到這邊
來有什麼辦法,人家要賴我就賴,不用管她。不然,有什麼辦法。又沒有去人家家裡坐,也不曾去做什麼,人家要賴就讓她賴,沒有辦法,活到這個歲數,也不是說這個腳胡亂走,四處去人家家裡,生話什麼的,我也沒有。她要賴就讓她去賴,不然你有辦法。三餐煮熟來吃飯這樣而已,負責煮三餐給我老的吃這樣而已,又沒在做什麼。
警察:你這次鄉民代表,你有選舉權嗎?黃秀蓉:鄉民代表?警察:嘿!黃秀蓉:有啦!鄉民代表有啦!有投票,有啦!鄉民代表也都有在投票。
警察:你這次義竹鄉,第五選區縣議員,還有鄉長及鄉民代表
你有選舉權?黃秀蓉:有啦!警察:你家裡有幾個有投票權?黃秀蓉:我家喔!我第二兒子戶口在我家,還有我老的,還有一個我的小兒子,四個。
警察:你說四個是在190號,還是56號?黃秀蓉:190號。
警察:你在下寮56之7那裡是什麼魚池?黃秀蓉:嗄!警察:那裡沒有人在住嗎?黃秀蓉:那裡,我小的在那裡住,跟他兒子在那裡住。
警察:那個住址有投票權的是你?黃秀蓉:對。他們也都是在我家,投票權都是在我家啦!在我家190號。
警察:但是你戶籍在那裡?黃秀蓉:戶籍在那裡而已!那是因為要入農保,才戶口遷出去。
警察:只有你戶籍在那裡而已?黃秀蓉:對。只有我戶籍在那裡而已!警察:你小的呢?黃秀蓉:我小的都在家裡。
警察:有只你戶籍在那裡而已?黃秀蓉:對。他們的戶籍都在家裡。我們老二就,我老的自從當
屋主以來,他有一張免稅卡,他的車就不用稅,這樣子。沒在家,我第二也都在臺南啊!警察:你頭家跟你的兒子都設籍在190號?黃秀蓉:對,都設在190號,我的也是在那裡,就戶籍移在那裡去,因為要入農保,才移到那裡去。
警察:這次選舉你是否有特別支持某一個候選人?黃秀蓉:沒啦!就任由我們看要選給誰,任由我們看要選給誰,
沒人要我們支持啊!警察:你知道候選人有誰嗎?黃秀蓉:我?警察:嘿!黃秀蓉:喔!候選人有誰喔!警察:有什麼人在選舉你知道嗎?黃秀蓉:我不知道,這我不知道。
警察:鄉長是誰?黃秀蓉:鄉長就淑惠他們。
警察:跟阿家?黃秀蓉:對,跟阿家兩個人。
警察:議員呢?黃秀蓉:議員就翁 聰賢 。
警察:還有誰?黃秀蓉:還有就那個縣長 張花冠 在做那個,就那個叫做什麼?翁
章良啊!警察:沒啦!那是縣長,我現在講議員啦!黃秀蓉:喔!議員就...警察: 翁聰賢 。
黃秀蓉:對,翁聰賢。
警察: 金茂 ?黃秀蓉:對。
警察: 蔡勝典 你知道嗎?你認識聰賢而已?黃秀蓉:對,聰賢就在我們莊那裡就...警察:金茂你認識嗎?黃秀蓉:金茂認識啦!警察:鄉長這樣而已?黃秀蓉:對,這樣而已。
警察:啊! 蔡偉傑 你不知道啦喔!黃秀蓉:蔡偉傑我不知道。
警察:你知道義竹那兩個?黃秀蓉:對。
警察:代表你知道誰?黃秀蓉:代表就 榮輝 他們。
警察: 翁榮輝 還有誰?黃秀蓉:還有,就跟我們那裡 侯英鳳 她兒子叫做 阿財 ,許振興啦
!警察:許振興?黃秀蓉:對,兩個人而已,哪還有誰!沒啦!那都任由我們投啦
!就沒有,看我們要投給誰這樣子而已啦!警察:你說代表你知道那個翁什麼?鄉民代表,許振興?黃秀蓉:對,跟榮輝這樣而已!警察:翁榮輝?黃秀蓉:對。
警察:你是否有支持特定的候選人?黃秀蓉:沒啦!警察:還是作他們的助選員?黃秀蓉:沒啦!警察:你都沒有?黃秀蓉:沒啦!都沒有啦!警察:這次第五選區候選人,議員選舉,跟義竹鄉鄉長選舉,
跟鄉民代表選舉,是否有候選人,還是任何人去你家跟你,跟你家的人,拜託你協助他,替他去跟選民買票?黃秀蓉:沒啦!任由我們要選給誰。
警察:有人去拜託你替他買票嗎?黃秀蓉:沒啦!警察:有候選人去這樣子做嗎?黃秀蓉:沒!我們也沒有去管這些,我不認識字,我沒去管這些,選舉就他們在當選而已,管那些要幹什麼。
警察:你是否認識一位叫秋菊的?黃秀蓉:我不認識。
警察:怎麼可能你不認識?你隔壁那一位?張黃秋菊?黃秀蓉:張黃秋菊喔!警察:嘿!嫁給姓張的,叫黃秋菊。
黃秀蓉:喔!她在我們後面那裡啦!警察:你後面那裡?黃秀蓉:對。
警察:住在你後面?黃秀蓉:對!啊就不算是好鄰居!警察:不算是好鄰居?黃秀蓉:嗯!警察:不算是好鄰居,你怎麼會去跟她買票?黃秀蓉:你怎麼跟她有買票,我就沒有啦!就真的沒有,就沒有
啦!我就沒有,就真的沒有啊!警察:啊!她怎麼說有?黃秀蓉:有就讓她去有,你就讓她講,她講你就讓她,講就讓她去講,管她。
警察:阿桑,這不是讓她講,這等一下還要送地檢署呢!你要是有自白可以減刑,也有可以免刑。
黃秀蓉:沒啦!警察:算你若是有承認,有照實講啦!黃秀蓉:就沒!照實講沒拿錢,要...警察:人家選民說有啊!人家選民說有,你說沒有。
黃秀蓉:管她,選民說有就讓她說有,說有管她去說有,管她去
講有,講有就自己去擔,管她,誰理她,我要是沒做,管她去,沒就是沒在那裡那個,就頭砍起來也是沒有,管她要講讓她去講,我也沒在怕死管她,沒有就是沒有在那裡講到有一個樣,管她去。
警察:沒!人家怎麼說有?黃秀蓉:沒就講有,有就有。
警察:你跟她有冤仇嗎?黃秀蓉:就鄰居不太好。
警察:啊!有什麼冤仇嗎?黃秀蓉:冤仇是...,啊!這個不用講,管她,要講就讓她去講。
警察:不太好,是怎麼不太好?黃秀蓉:壞鄰居啦!警察:怎樣壞鄰居?黃秀蓉:不好相處啦!不好相處就對了!講這樣較簡單啦!警察:我們暫時再休息,等警察將筆錄拿過來。
黃秀蓉:這樣可以回去嗎?警察:還不可以。
黃秀蓉:還不可以?警察:嗯!你可能沒辦法回去了!黃秀蓉:沒辦法回去,要捉去關,要捉去幹什麼知道嗎?管她的
!啊!警察:人家說你在11月23日下午6點去跟她買票。
00:32:47-04:48:22(暫停製作筆錄)警察:阿桑坐啦!袂緊啦!黃秀蓉:夠惱唉!警察:袂啦!這都是這樣啦!但是你真的講就沒事了!因為事
情不是你要攬的,不要是跟人家攬這個啦!黃秀蓉:不要了!以後對嘛!多這個擔責任!警察:因為這三年以上的罪,你就要說實話,因為你也有歲數
了,不要去讓人家關你知道嗎?不要去攬這個啦!黃秀蓉:沒啦!對嘛!我攬這個!警察:真的不要攬這個。
黃秀蓉:對啊!不要攬這個!警察:對啦!要聰明一點!
你的筆錄很簡單,你照實講一講,沒跟你騙啦!剛才問三十三個人。
黃秀蓉:三十三個喔!警察:你等一下你去地檢署你就看到,唉! 許仔 你也來!啊!
你也來!你心裡頭不要難過,不要覺得你有害人家。啊!我感覺 阿菊 也不是害你,她是遇到了,她知道沒辦法閃了啊!不然她要去讓人家關嗎?去讓人家判刑?她不要啊!你也不要啊!為了這麼小的事情...黃秀蓉:怎麼會是小事情?吃不完呢!我怎麼要這樣!警察:但是為什麼我們臺灣法律要規定這麼嚴格,要將選罷法
規定跟人家買票三年以上,因為就是不要候選人,所以針對的對象是候選人,所以大部分的樁腳、選民來到我們這裡,我們跟他們問都會承認,他們知道這個罪不應該是這個重,不要該是他們來擔啊!黃秀蓉:對啊!警察:嘿啊!法律會這樣規定,目的就是要處罰候選人。阿桑
你會寫字嗎?寫字會嗎?黃秀蓉:寫字?警察:寫你的名字,你的名字你會寫嗎?黃秀蓉:名字我會啊!警察:會你這裡幫我簽一下!你看我們今天有送給你,我們有
把這張,這張是地檢署的傳票,這張送給你,這張就是證明說我們有送給你了!所以有送給你這樣子!你本人這裡簽名,簽這一行。你數字會寫嗎?黃秀蓉:不會。
警察:一百零七年你不會寫嗎?黃秀蓉:我又沒有讀書,我連讀國民學校都沒有。
警察:你名字不就自己練起來的?黃秀蓉:對!自己練啊!警察:喔!阿桑!我現在開始跟你做筆錄,我跟你問什麼,你
要照實講,這很重要喔!我剛才跟你解釋過了!你認識張黃秋菊嗎?黃秀蓉:我不認識。
警察:阿菊啦!秋菊啦!黃秀蓉:喔!在我家後面啦!警察:算你鄰居,你認識。你們當鄰居好幾十年了?黃秀蓉:嘿!鄰居好幾十年了!警察:你跟她關係怎樣?算是朋友這樣子嗎?黃秀蓉:沒啦!就鄰居而已!警察:是否有什麼金錢往來?私人的?黃秀蓉:沒啦!不曾啦!警察:所以你也不會害她,她也不會害你?黃秀蓉:對啦!警察:你是否認識阿財?黃秀蓉:認識啦!阿財!警察:知道啦!阿財叫許振興,他這次有中代表嗎?黃秀蓉:對!警察:阿桑,你跟阿財應該沒有私人恩怨啦!黃秀蓉:沒啦!警察:有金錢借貸嗎?黃秀蓉:沒啦!
04:53:29-04:57:00(無詢問內容)警察:阿桑,這樣我跟你問喔!所以說阿財他是11月23日下
午4、5點的時候去找你的嗎?黃秀蓉:對啊!警察:那天的情形是怎樣?你講一下。
黃秀蓉:沒啦!沒怎樣啦!我在那裡摘菜草,啊就!警察:在你家外面那裡?黃秀蓉:對啊!警察:你在摘菜?黃秀蓉:對!我在摘菜草啊就...警察:這樣是下午4、5點?黃秀蓉:我怎麼知道,我就不知道幾點,我在那邊工作,我沒戴手錶。
警察:啊!應該是,因為秋菊是說晚上6點啦!黃秀蓉:沒啦!沒那麼晚啦!我在摘菜草!警察:喔!
04:57:45-04:59:53(無詢問內容)警察:阿財是什麼時候拿給你的?黃秀蓉:我不知道。
警察:忘記了?黃秀蓉:我這腦袋很差。
警察:因為你是,我這樣跟你講阿桑,24日是投票,你是23日
下午6點多拿給阿菊的,他是你拿給阿菊的同日,他拿給你之後你就馬上拿給阿菊了嘛!黃秀蓉:嘿對!警察:差不多時間,他就下午拿給你的?是不是差不多?沒啦
!阿桑,我跟你問是不是同一天?黃秀蓉:我那一天就。
警察:同一天啦喔!你是走路去阿菊他家嗎?鄰居而已嘛!黃秀蓉:沒!她從我家門口過。
警察:喔!她經過你家門口,你拿給她這樣子!黃秀蓉:嘿!走從我們門口過,我沒去她家。
警察:你怎麼知道她3票?阿財跟你講的?黃秀蓉:沒啦!啊就,對啊!她3票我怎麼知道!警察:誰跟你講的?阿菊?黃秀蓉:對!警察:喔!阿菊跟你講的!黃秀蓉:嘿!我沒跟他拿較多啊!警察:沒啦!阿財是一次就拿三千給你?黃秀蓉:嘿啊!拿三千給我!警察:他怎麼知道她家3票?黃秀蓉:我不知道,這我不瞭解,我不知道。
警察:所以你也不知道阿菊她家幾票啦喔!黃秀蓉:我不知道!我怎麼知道她這樣就要出賣我?我怎麼知道
?警察:不是她出賣你。
黃秀蓉:怎麼不是她出賣我?警察:不是、不是,她是被人家查到,別的案子查到。
黃秀蓉:別的案子查到。
警察:嘿!別的案子,不是她出賣你。
黃秀蓉:不是她?警察:阿桑!不是,我就跟你講不要想她給你害,阿財也不可
以認為你給她害,不是,是因為查到,這沒有相害的問題。你就照阿財跟你講的,叫她選給鄉長候選人阿家嗎嘛!你有跟她講幾號碼?黃秀蓉:沒啦!她知道啦!警察:你就講阿家而已嘛喔!
接下來再說,你拿給張黃秋菊,把賄選買票的這個,拿給張黃秋菊的錢是從哪裡來?你說差不多是在107年11月23日,喔那個阿財!你在你家整理園子的時候阿財拿給你的,他有跟你講阿菊那裡有3票,直接拿三千元給你。阿桑,不是我講啦!不是我講,因為我們這裡有錄音、錄影,要你要講啊!黃秀蓉:喔!警察:是不是這樣?黃秀蓉:嘿!警察:他是怎樣拿給你的?黃秀蓉:我在拔草。
警察:走路拿給你的?黃秀蓉:對啦!警察:你在你家前面,家門口?黃秀蓉:對啦!警察:阿財走路過去找你?黃秀蓉:對啦!警察:他就拿3票三千元給你?黃秀蓉:對啦!警察:他是否有,我直接講,阿桑他有拿給你嗎?你的部分有
嗎?黃秀蓉:沒!警察:你有拿袂緊呢!黃秀蓉:沒啦!沒拿啦!警察:但是一般來講,他要叫你去跟人家買,他要買別人麻煩
你轉交錢,怎麼會沒有給你?因為你也有選票啊!黃秀蓉:我的選票,我們有親戚間我沒跟他拿。
警察:喔!他要給你你沒有跟他拿?黃秀蓉:嘿!警察:喔!你不跟他收就對了!黃秀蓉:嘿!我不要跟他收!警察:他有要給你啦喔!黃秀蓉:我們選舉都不曾跟他拿。
警察:嘿!所以阿財有要給你,但你說不用,你那個有親戚,
是不是我講的這個意思?黃秀蓉:嘿!警察:他本來是要拿幾票給你?他知道你家幾票?黃秀蓉:我家3票。沒啦!我沒拿啦!我不跟他收,我們選舉投票都沒拿錢,我們都沒拿錢的。
警察:你跟他說你跟阿家他們算親戚,所以你本來就會投給他,所以沒跟他拿。
黃秀蓉:(沒說)警察:嘿對!
他之後又跟你講麻煩你轉3票去給阿菊,因為直接跟你講3票,1票一千元嘛!叫她支持阿家這樣子嘛!阿桑,不可以都我講,你要講啦!因為我們都要照你的意思打啊!啊我是因為你有跟我講了,所以我講出來給你聽,啊是不是這樣,你自己也要講。
黃秀蓉:對啊!都是這樣!警察:對嘛!
他除了阿菊之外,你還有拿給其他人嗎?黃秀蓉:沒!警察:他都沒有再麻煩你轉了?黃秀蓉:沒、沒、沒!那我不知道!警察:交3票而已!我就跟你講,你一定不可能幾票的啊!
你就是被人家波及到的啊!黃秀蓉:沒啦!警察:阿菊今日是筆錄裡面有這樣講啦!她說秀蓉沒有去她家
啦!她是在107年11月23日6點半的時候,你有打電話去給他,叫她去你家。
黃秀蓉:沒啦!我就菜要給她啦!警察:所以你有打電話給她嘛!黃秀蓉:啊我說菜要給她!警察:嘿、嘿!黃秀蓉:我說菜要給她。
警察:啊她就去你家,在你家的廚房。你有跟她問她家有幾票
喔!黃秀蓉:沒!警察:啊她怎麼這樣講?黃秀蓉:嗄!警察:你說你有跟她問啊!有跟她問她家有幾票?黃秀蓉:沒啦!我沒有啦!啊他拿來寄我,我就只有照拿這樣給
她而已,我啊沒!警察:沒!阿桑,因為你現在講這些沒差別了!我是想要說瞭解你們的過程。
黃秀蓉:喔!沒啦!警察:因為阿財是跟你講她們家有3票,叫你拿三千去給他嘛
!黃秀蓉:對!警察:你有沒有這樣跟她鬧一下說,你家是不是3票?黃秀蓉:沒啦!啊我就只有三千拿給她這樣子而已!我又沒有..警察:因為現在阿菊有講,講你有跟她問說她家有幾票啊!黃秀蓉:她講我跟她問...警察:你有跟她問。
黃秀蓉:沒啦!警察:是不是你拿錢給她有想跟她鬧一下!黃秀蓉:沒啦!警察:沒喔!黃秀蓉:說人家寄的,我跟她講說人家寄的。沒啦!警察:沒!因為你這樣講,你跟她講的不符合啊!確實她說你
有拿三千給她,你也承認說你拿三千給她,這是沒問題的,但是說,你沒有跟她問票...黃秀蓉:沒!啊人家拿那些給我,我...警察:她這樣講呢!我念給你聽,她全部是這樣講,黃秀蓉,
就是你,你沒去她家,你是在107年11月23日6點多,下午6點多的時候打電話去她家,請她去你家,她就去你家了。啊在你家的廚房,你有跟她問家裡有幾票,她跟你講3票,你就跟她講1票一千,因為她家有3票她就拿三千元,她又叫你一定要投給義竹鄉鄉長選舉登記第2號候選人阿家,是否屬實?黃秀蓉:有啊!就只有那樣沒有,我跟她講人家拿三千給我,不然我要跟她說給誰。
警察:對啦!不是,我現在重點是說,你有跟她問票數嗎?黃秀蓉:沒啦!我沒問,人家就拿三千給我,他說三千寄你這樣,我就拿三千給她,我又沒跟她問。
警察:奇怪!她怎麼這樣說,說你有跟她問票數,還是你們在聊天,說你們家幾票,你們家幾票這樣子。
黃秀蓉:喔!聊天的時候嗎?警察:嘿!你們在聊天的時候講的,對!黃秀蓉:喔!警察:嘿!黃秀蓉:啊知!不記得了,我頭腦很差,不記得了!警察:你還有再轉錢給其他人嗎?黃秀蓉:沒!警察:阿桑,我跟你講真的,你現在再講其他的也沒關係!黃秀蓉:沒啦!真的沒有啦!沒啦!警察:真的沒有,我相信你。
黃秀蓉:真的沒有,沒、沒、沒!警察:啊有!因為我是替你煩惱,等一下人家要是說又從你那
邊拿到了!黃秀蓉:沒啦!警察:啊你確實自己沒跟他拿啦喔!黃秀蓉:沒、沒、沒!警察:所以阿財總共拿三千,拿3票給你而已?黃秀蓉:嘿!沒啦!沒啦!都沒啦!警察:阿桑,你看不懂,等一下我們同事讀給你聽好嗎?黃秀蓉:嗄!警察:因為你看不懂嘛!所以我們用台語念給你聽!黃秀蓉:看沒!警察:你是否有什麼補充的意見?黃秀蓉:沒啦!警察:補充的意見就是說你有什麼想要講嗎?黃秀蓉:沒啦!警察:比如說,因為你這樣轉沒幾票,希望可以你將減輕。
黃秀蓉:沒啦!警察:可以不要跟你追究你的...黃秀蓉:沒啦!警察:好啦!好啦!說的有實在嗎?黃秀蓉:有啦!怎麼會不實在,講這樣就是這樣啊!警察:好!黃秀蓉:我不會說謊。
警察:好!黃秀蓉:不會說謊,活到這個歲數了!怎麼還會說謊呢!對不對
?警察:對啊!我跟你說這個遇到了,你很倒楣。
黃秀蓉:很倒楣啊!警察:轉這3票而已!真的3票?黃秀蓉:對啊!3票。
警察:你不要最後給騙我呢!黃秀蓉:不會啦!我不會騙你啦!我活到這個歲數了!我...警察:喔!不要發誓!有啦!我覺得你都有老實講了!黃秀蓉:沒啦!我就沒!不是在貪心人家什麼東西!警察:這樣我們讀給你聽。
05:14:00詢問結束(宣讀筆錄給被告聽)檢察官:黃秀蓉?黃秀蓉:怎樣。
檢察官:你的出生年月日會唸嗎?黃秀蓉:不會,我又沒讀過書啊!檢察官:身分證號碼會唸嗎?黃秀蓉:身分證號碼我也不會。
檢察官:你因為投票的買票、收錢跟給錢的案件接受檢察官訊問
,你有瞭解嗎?黃秀蓉:有啦!瞭解了!檢察官:你可以不要回答我的問題,不用違背你自己的意思回答
,你有瞭解嗎?黃秀蓉:有啦!有瞭解啦!檢察官:你可以請律師,你可以請律師來嗎?黃秀蓉:我又沒做什麼壞事情,請律師來要幹什麼?檢察官:所以你要請嗎?黃秀蓉:我年紀大了!檢察官:你要請嗎?你要請不請要跟...,你有要請嗎?黃秀蓉:又沒幹什麼!檢察官:你有要請嗎?你有要請律師來嗎?黃秀蓉:請律師要幹嘛?檢察官:你沒有要請就要跟我說沒有要請。你有要請嗎?黃秀蓉:沒啦!沒錢可以請啦!檢察官:你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問題,
還是有任何的障礙,自己不會講話,聽不懂我講話,可以請求法律扶助,請問你有以上的身分嗎?黃秀蓉:沒啦!檢察官: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你知道嗎?黃秀蓉:喔!有利的證據,查什麼有利的證據我也不懂。
檢察官:你有要調查就要跟我講,你知道嗎?黃秀蓉:要調查要跟你講喔!檢察官:嘿!知道嗎?黃秀蓉:知啦!檢察官:你跟許振興、張黃秋菊、黃蔡美芬、林錠、黃周玉這些
人有關係嗎?黃秀蓉:沒!檢察官:沒關係啦喔!黃秀蓉:沒,都沒關係!檢察官:你在這裡要講他們的事情,請你要老實回答,不能有任
何欺騙、隱瞞、扭曲事實,不然會涉嫌偽證罪,最重會被判七年,以上責任你有瞭解嗎?黃秀蓉:有瞭解。
檢察官:請你朗讀結文後具結。
黃秀蓉:我又沒做怎樣啊!請律師!檢察官:沒啦!你沒有要請沒關係!你會唸嗎?法警:你認識字嗎?字會看嗎?黃秀蓉:不會。
法警:不會,你跟著我念。
黃秀蓉:好!法警:跟著我念,「今日」,要念出來,我們有錄音,要念出來。
黃秀蓉:念怎樣?法警:「今日」。
黃秀蓉:「今日」。
法警:「因為」。
黃秀蓉:「因為」。
法警:「一百零七年度」。
黃秀蓉:「一百零七年度」。
法警:「選他字」。
黃秀蓉:「選他字」。
法警:「第五百三十六號」。
黃秀蓉:「五百三十六號」。
法警:「選舉法案件」。
黃秀蓉:「選舉法的案件」。
法警:「到庭為證人」。
黃秀蓉:「到庭為證人」。
法警:「當老實講話」。
黃秀蓉:「老實講話」。
法警:「絕無隱瞞」。
黃秀蓉:「沒啦!沒隱瞞啦!」。
法警:「增加、減少」。
黃秀蓉:「我照實講啦!」。活到這麼歲數了!法警:對啊!接著!「沒有增加、減少」。
黃秀蓉:「沒增加、減少」。
法警:「此結」。
黃秀蓉:「此結」。
法警:「證人」。
黃秀蓉:「證人」。
法警:你的名字?黃秀蓉:喔!我的名字。
法警:嘿!講你的名字。
黃秀蓉:我黃秀蓉。
法警:「中華民國」。
黃秀蓉:「中華民國」。
法警:「一百零七年」。
黃秀蓉:「一百零七年」。
法警:「十二月四日」。
黃秀蓉:「十二月四日」。
法警:你會簽自己的名字嗎?黃秀蓉:寫自己的名字這樣嗎?法警:嘿!來這喔!這寫你的名字。
黃秀蓉:最後這裡嗎?法警:嘿!黃秀蓉:這怎麼沒水啊!沒水!法警:好來!黃秀蓉:這樣可以嗎?寫這樣可以嗎?檢察官:你有拿到許振興拿給你的三仟元嗎?還有交給張黃秋菊
嗎?你有做這件事情嗎?黃秀蓉:怎樣?檢察官:你有跟許振興拿到三仟元,然後將三仟元拿給張黃秋菊
?黃秀蓉:有啦!就我在那邊拔菜草,啊就從那邊過去,他就...。
檢察官:你等一下要是認為說你講的話害你自己,還是你家裡的
人被關,可以不要跟我講,知道嗎?黃秀蓉:喔!沒啦!我不會講謊話啦!我就這樣跟你講啊!檢察官:好好!我知道!黃秀蓉:我活到這麼大歲數了!我八十歲了!檢察官:許振興有給你三仟元嗎?黃秀蓉:有啦!檢察官:你是說在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時,在你家門
口,你在割草嗎?黃秀蓉:對。
檢察官:許振興來找你嗎?黃秀蓉:對,在我家門口那裡。
檢察官:來找你幹什麼?黃秀蓉:沒啦!他從那邊過,啊就拿那個三千塊給我而已!叫我
拿給隔壁的那個這樣子而已!檢察官:他有指定要給隔壁那個這樣子!黃秀蓉:對。這樣子而已!沒什麼!檢察官:所以他是用手指比的,還是有說什麼人的家?黃秀蓉:沒啦!他用手指比而已。
檢察官:你就將這三千塊收下來了嗎?黃秀蓉:對。我就...檢察官:你怎麼交給她?你怎麼交給你隔壁?黃秀蓉:隔壁就騎車從那裡過去。
檢察官:是男的還是女的?黃秀蓉:女的,就從那邊過去。
檢察官:騎機車還是騎腳踏車?黃秀蓉:騎腳踏車啦!從那邊過,我就...。
檢察官:把這三仟塊交給張黃秋菊。
黃秀蓉:對。就這樣子交給她而已,我又沒收到什麼,給幹什麼
?檢察官:你有對她說什麼嗎?黃秀蓉:沒啦!我沒有告訴她啦!沒啦!我又沒講什麼!檢察官:她為什麼會收?黃秀蓉:她就知道啊!她怎麼知道,我怎麼會知道,我不知道,我活到老了,我怎麼知道,我也不知道拿什麼。
檢察官:請問你有收到任何買票的錢?黃秀蓉:沒啦!我都在家裡,我又沒有...,在家裡摘菜吃而已,我又沒有...。
檢察官:這件事情還有其他話要講嗎?有其他話要講嗎?黃秀蓉:沒啦!檢察官:有其他證人要問嗎?黃秀蓉:沒啦!檢察官:有其他證據要調查嗎?黃秀蓉:沒啦!檢察官:這件事情你有認罪嗎?黃秀蓉:啊!認罪來去被它關!不然要怎麼辦?檢察官:我認罪喔!黃秀蓉:我也不知道,活到這麼大歲數了,不然是要怎麼辦?檢察官:調查完畢,簽名後請回。
黃秀蓉:啊!我捉來去關,八十歲了捉來去關有什麼要緊!檢察官:好!我知!黃秀蓉:要沒有做什麼犯法的事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