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債權人 何峻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茂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
帳收據影本等)。㈡提出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李茂誠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