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佳惠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