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85,57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72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