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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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7號抗告人 曾美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汪家達 因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