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8號原告 黃宇順 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