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附民原告 謝忠國
謝忠民 謝忠盛 謝巧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附民被告 韓祥軒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彥年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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