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怡君 被告 陳岱瑋
林姵伶 上列被告陳岱瑋、林姵伶因妨害家庭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42號、100年度簡字第3580號),經原告陳怡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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