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4號

原告 沈蝶芸

被告 陳柏瑾

(現在法務部○○○○○○○執行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95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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