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淑婷 債務人 王美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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