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陶嗣雄 被告 黃榮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