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 彭藝笻 被告 鄭遠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謝枚霏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