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53號
原   告  黃菀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志雄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7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
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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