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747號
上訴人 楊思婷 住○○市○○區○○○00○00號被上訴人 曾淑郁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淑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記載上訴理由,而有上訴不合法及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113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13年7月22日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及補正上訴理由狀。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合法送達,惟上訴人並未遵期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狀,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