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 楊春梅 (已更名: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十一萬八千四
百八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二百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