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徐弘韋
被上訴人 臺南市歸仁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必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及上訴標的價額均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462,300元(6,700元×69平方公尺=462,
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
,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不足2,200元,第二
審裁判費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
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及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
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