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徐國智泓程汽車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國智即泓程汽車企業社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而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12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所提台灣新生報1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3年11月1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泓程汽車企業社徐國智│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竹南分行│102年12月25日│19,676元│JC0000000│││││││││││├──┼──────────┼──────────┼─────────┼───────────┼────────┼────────┼──┤│002│泓程汽車企業社徐國智│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竹南分行│103年1月25日│14,690元│J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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