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599號
原   告  徐願芬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心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本院於
民國10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並無從事尿布代購之業務,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10日
前某日,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自由加入之Facebook社團上,
張貼得代購尿布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藉由網際網路傳播工
具施用詐術,致原告瀏覽後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1時
間,在不詳地點,將附表編號1之款項以匯款至被告指定帳
戶之方式,交付予被告。被告嗣又明知其並無從事奶粉、營
養品、禮券、日本代購、投資基金等相關業務,承前詐欺之
接續犯意,再於附表時間,以電話、LINE方式私下與原告聯
絡,以佯稱:伊可以幫忙代購奶粉、尿布、營養品、新光三
越百貨禮券、日本代購;且因投資基金急需資金、如要取回
基金,解約需給付利息云云等詳如附表之方式施用詐術,致
原告陷於錯誤,陸續再於附表編號2至32所示之時間,在不
詳地點,以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之方式,交付附表編號2至
32款項。嗣經原告催討,被告均未曾依約定內容給付,始知
受騙。被告上開詐騙犯行,業經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97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判刑確
定在案。而被告事後僅返還新臺幣(下同)19,000元,原告
尚受有445,800元之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45,8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8年度偵字第238號簡易判決處刑書、翻拍照片、存款收
執聯、存摺內頁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刑事卷宗
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1、3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應係促使
本院為職權之發動。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於審理期間,亦無其
他必要訴訟費用之支出,故無訴訟費用負擔之問題,併此敘
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雯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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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金額(新臺幣)│匯款依據出處│被告之詐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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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年11月10日│4800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代購尿布│
││││細表翻拍照片(新││
││││北他字399號卷29││
││││頁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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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年5月27日│5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營養品│
││││片(新北他字399││
││││號卷33頁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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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年6月14日│54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尿布│
││││片(新北他字399││
││││號卷28頁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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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年6月10日│48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奶粉│
││││片(新北他字399││
││││號卷29頁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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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年7月3日│48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奶粉│
││││片(新北他字399││
││││號卷33頁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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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年7月20日│7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奶粉│
││││片(新北他字399││
││││號卷30頁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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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2年7月20日│32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尿布│
││││片(新北他字399││
││││號卷30頁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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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年8月29日│1萬2000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日本商品代購│
││││匯款單翻拍照片(││
││││新北他字399號卷││
││││31頁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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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年9月6日│1萬2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日本商品代購│
││││片(新北他字399││
││││號卷31頁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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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年9月10日│43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日本商品代購│
││││片(新北他字399││
││││號卷32頁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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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年11月13日│1萬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尿布、奶│
││││片(新北他字399│粉│
││││號卷28頁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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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年7月28日│78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奶粉│
││││片(新北他字399││
││││號卷32頁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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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6年8月28日│7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禮券│
││││片(新北偵字││
││││19558號卷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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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6年8月28日│7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代購禮券│
││││片(新北偵字││
││││19558號卷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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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6年10月14日│1萬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借款轉匯給朋│
││││片(新北偵字│友│
││││19558號卷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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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6年10月14日│6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借款轉匯給朋│
││││片(新北偵字│友│
││││19558號卷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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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6年10月25日│2萬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25萬元基金│
││││片(新北偵字│解約須支付利│
││││19558號卷23頁)│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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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6年11月28日│1萬5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25萬元基金│
││││片(新北偵字│解約須支付利│
││││19558號卷24頁)│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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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6年11月28日│5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25萬元基金│
││││片(新北偵字│解約須支付利│
││││19558號卷25頁)│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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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年11月30日│1萬8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25萬元基金│
││││片(新北偵字│解約須支付利│
││││19558號卷27頁)│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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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6年12月1日│2萬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25萬元基金│
││││片(新北偵字│解約須支付利│
││││19558號卷28頁)│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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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6年12月6日│2萬4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45萬元基金│
││││片(新北偵字│解約須支付利│
││││19558號卷29頁)│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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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6年12月6日│2萬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45萬元基金│
││││片(新北偵字│解約須支付利│
││││19558號卷30頁)│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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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6年12月8日│3萬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48萬元基金│
││││片(新北偵字│解約須支付利│
││││19558號卷31頁)│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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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6年12月11日│4萬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假立借據稱可│
││││片(新北偵字│取回投資款項│
││││19558號卷32頁)│,後持以憑索│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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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6年12月11日│4萬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假立借據稱可│
││││片(新北偵字│取回投資款項│
││││19558號卷33頁)│,後持以憑索│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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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6年12月14日│2萬5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假立借據稱可│
││││片(新北偵字│取回投資款項│
││││19558號卷34頁)│,後持以憑索│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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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6年12月18日│35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基金解約利息│
││││片(新北偵字│手續費│
││││19558號卷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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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6年12月23日│1萬5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保證人費用│
││││片(新北偵字││
││││19558號卷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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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6年12月20日│2萬7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買禮券│
││││片(新北偵字││
││││19558號卷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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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6年12月20日│4萬3000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買禮券│
││││片(新北偵字││
││││19558號卷39頁)││
├──┼───────┼───────┼────────┼──────┤
│32│106年12月25日│1萬元│郵政匯款單翻拍照│買禮券│
││││片(新北偵字││
││││19558號卷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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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46萬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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