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宗威工程有限公司、 戴少筠 、 曾林素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之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內容(聲請狀內無附表一)。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