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34號上訴人 陳漢光 被上訴人 江連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934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萬5400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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