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1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送達代收人 薛永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偉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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