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598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鄧彩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帳戶資料及聲請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及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均係在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