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