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請人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捌張合計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玉山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依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4746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66號提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8張合計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供擔保,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該債券即將屆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存字第266號提存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且聲請人聲請變換同額之玉山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亦核與上開提存物之價值相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編號│名稱│面額│存單號碼│金額││││(新台幣)││(新台幣)│├────┼────────┼─────┼──────┼─────┤│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0,000│000000000000│4,000,000│││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000│000000000000│400,000│││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4.400,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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