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77號被告 宋惠任 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王俊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0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惠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有固定居所及正當職業,又被告之祖母罹患重病住院需賴照顧,為此爰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由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宋惠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訊問後,於102年7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強盜案件,另由本院以102年訴字724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嗣經臺灣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9月12日102年直準字第9796號執行指揮書向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准予借執行後,被告已於102年9月18日轉為受刑人身分並入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此有前揭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目前已不在本院羈押之中,本件遭受羈押之主體已不存在,是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宜璇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