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20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禾承 (原名 林嘉瑩
彭良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本院卷239-24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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