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42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卡特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被告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告卡特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卡特勒公司)、甲○○、乙○○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卡特勒公司於民國97年7月24日邀同被告甲○○、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短期放款之週轉金貸款,約定借款動用額度為新台幣5,000,000元整,借款動用期間自97年7月25日起至98年7月25日止,由被告卡特勒公司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0天。利息按年率6.5%計息;嗣經原告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本行新基準利率加年率2.26%計付,而本行基準利率於逾期時為年息4.28%,如未依約履行時,除按前述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自應償還日起,按借款總餘額,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後被告卡特勒公司即陸續提出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申請循還動用,迄今尚有如附表一所示,本金餘額為新臺幣4,527,988元之債務,尚未償還,屢經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借款視為到期,被告甲○○、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卡特勒公司、甲○○、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暨借據6紙、授信約定書、連線作業查詢單、基準利率表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參。被告卡特勒公司既與原告間定有消費借貸契約及授信契約,原告亦已如數撥款,被告卡特勒公司即應按期償還。查被告卡特勒公司未能依約清償,被告甲○○、乙○○復允為被告卡特勒公司連帶保證人,即應就此借款債務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狀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新台幣4,527,98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蕙華附表一: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暨計算方式│││││├───────┬───────┤│││││按開利率10%│按開利率20%│├──┼───────┼───────┼───┼───────┼───────┤│1│395,789元│自96年10月11日│6.5%│自96年10月11日│自9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98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止││├──┼───────┼───────┼───┼───────┼───────┤│2│387,128元│自97年10月18日│6.54%│自96年10月18日│自98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98年4月17│起至清償日止││││││日止││├──┼───────┼───────┼───┼───────┼───────┤│3│1,190,118元│自97年11月14日│6.54%│自97年11月18日│自98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98年5月17│起至清償日止││││││日止││├──┼───────┼───────┼───┼───────┼───────┤│4│1,287,465元│自97年11月10日│6.54%│自97年11月10日│自98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98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止││├──┼───────┼───────┼───┼───────┼───────┤│5│594,306元│自97年11月14日│6.54%│自97年12月1日│自98年6月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起至98年5月31│至清償日止││││││日止││├──┼───────┼───────┼───┼───────┼───────┤│6│673,182元│自97年11月14日│6.54%│自97年12月3日│自98年6月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起至98年6月2日│至清償日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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