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後,本院95年度執字
第2317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5年度北簡字第
252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
請裁定停止95年度執字第2317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5年北簡字第25297號之訴卷宗審查
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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