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963號聲請人 蔡陳珠喜 相對人 楊慧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本票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處之簽名,因法無明文需簽署全名,故所簽署者,縱為別名、藝名或雅號,如該文字已足辨別可代表某特定人者,簽名仍屬有效。惟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性質上為非訟事件,程序重在簡易迅速,並不作實體上權利義務歸屬之認定,調查事實時原則上採形式主義,故本票上發票人之簽名如與相對人戶籍上之姓名不符,非訟法院尚難逕由外觀認定該紙本票確為相對人簽發,自無從依票據法第123條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本票票載金額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之利息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5紙,並陳報業已向相對人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此部分應予准許。
(二)次查,聲請人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其所列之相對人為楊慧香,然此姓名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之發票人簽名「 楊慧茹 」不符,且依該本票上記載之發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查詢所得結果,配賦上述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人,其姓名實為「楊慧香」,顯與本票上發票人之簽名「楊慧茹」不符,又楊慧香並無任何姓名更改紀錄,有本院依職權查取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是否確為楊慧香所簽發,即難依其外觀逕為認定;另參以一般社會經驗,簽名時誤寫自己姓名者,實屬少見,衡諸前揭說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既難逕依形式認定確屬相對人楊慧香所簽發,此部分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39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臺幣)│││││├──┼───────┼─────┼───────┼───────┼────┼──┤│001│106年4月9日│100,000元│106年12月30日│107年10月12日│CH326796│駁回│├──┼───────┼─────┼───────┼───────┼────┼──┤│002│107年10月12日│300,000元│未載│107年10月12日│CH742686│准許│├──┼───────┼─────┼───────┼───────┼────┼──┤│003│107年10月12日│250,000元│未載│107年10月12日│CH772325│准許│├──┼───────┼─────┼───────┼───────┼────┼──┤│004│107年10月12日│880,000元│未載│107年10月12日│CH772324│准許│├──┼───────┼─────┼───────┼───────┼────┼──┤│005│107年10月12日│195,000元│未載│107年10月12日│CH742685│准許│├──┼───────┼─────┼───────┼───────┼────┼──┤│006│107年9月1日│100,000元│未載│107年10月12日│CH637399│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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