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32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文欽
被   告 丙○○
            8弄2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25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30日下午2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借據、放款攤還及收息
記錄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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