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淳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淳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淳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期徒刑部分刑期合計3年3月,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2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97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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