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54號原告 劉雅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國斌劉若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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