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27號聲請人 賴玉宏 相對人 吳聲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22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2年6月20日│CH247253││├──┼───────────┼─────────┼───────────┼────────┼──┤│002│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2年7月20日│CH247254││├──┼───────────┼─────────┼───────────┼────────┼──┤│003│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2年8月20日│CH247255││├──┼───────────┼─────────┼───────────┼────────┼──┤│004│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2年10月20日│CH247256││├──┼───────────┼─────────┼───────────┼────────┼──┤│005│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2年9月20日│CH247257││├──┼───────────┼─────────┼───────────┼────────┼──┤│006│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2年11月20日│CH247258││├──┼───────────┼─────────┼───────────┼────────┼──┤│007│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2年12月20日│CH247259││├──┼───────────┼─────────┼───────────┼────────┼──┤│008│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3年1月20日│CH247260││├──┼───────────┼─────────┼───────────┼────────┼──┤│009│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3年2月20日│CH247261││├──┼───────────┼─────────┼───────────┼────────┼──┤│010│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3年3月20日│CH247262││├──┼───────────┼─────────┼───────────┼────────┼──┤│011│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3年4月20日│CH247263││├──┼───────────┼─────────┼───────────┼────────┼──┤│012│102年5月31日│10,333元│103年5月31日│CH247264││└──┴───────────┴─────────┴───────────┴────────┴──┘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