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黃韻琪 債務人曾達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新台幣390,000元│├─────────┬────┬─────────┬─────┤│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10年02月22日起至│2.67﹪│110年03月17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10年08月21日止││110年08月21日止│2.67﹪│├─────────┼────┼─────────┼─────┤│110年08月22日起至│4.727﹪│110年08月22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10年09月16日止│2.67﹪│││├─────────┼─────┤│││110年09月17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72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